直到二十世紀初期,中國社會仍然沒有民事法,也缺乏契約法可資保障土地買賣關係的合法性。理論上,土地屬於國家所有。為此,政府有權向所有使用土地的人徵收地稅,甚至勞役稅。政府通常不干涉民人進行土地買賣,也不介入交易契約的內容。然而,民人如果要證明自己的田業產權,必須手持文字契約,向地方政府登記,交代土地的來歷,繳納地稅,並蓋上紅色官章之後,方能憑此“紅契”,持有合法經營權利。民間將持有土地契約的人,稱為“業主”或“田主”,而不是“所有權人”。蓋傳統中國的田地經營者,大多數是以家戶為單元,而不是個人;個人多半以家戶或宗族組織的代表身份,經營田地買賣,或是招佃收租取利。 一般業主並沒有發展類似西方社會的“產權”觀念,享有獨立、排外而完整的“所有權”。事實上,西方的產權觀念和政治權力緊密交關。在中國社會裡,占有田產的人,並沒有相對的政治權力可言。
然而,盡管傳統中國社會沒有“權”的語匯,國家法令也未設立正式的交易法規,但這些並不妨礙民間進行土地經營權利的交易,也未能阻止活躍而多元的契約行為。在法庭,雖然沒有契約法的名目,但地方官員卻能秉持“業憑契管”的立場,將文字契約視為地權的最重要證據。至于訴訟者的目的,也是試圖透過公正的第三者,分辨土地的權利與義務關係。 相對地,民間社會雖然沒有民事法的保障,卻普遍利用文字契約進行田地買賣,分攤地稅和租粟,規範產權的繼承和分配,甚至建構日常生活的社會網絡關係。 許多研究顯示,含糊的、不清楚的地權觀念並不妨礙土地市場的蓬勃發展。
這些有關國家和私有地權的複雜關係,都是長期歷史發展下的產物。.......
|